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59號
聲 請 人 海鑫造船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一脩
相 對 人 許碧瑱
關 係 人 周文壽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為向
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
,於民國(下同)104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
產為擔保,分別設定新臺幣(下同)4800萬元(如附表190
、191、192、193地號及2835建號)、800萬元(如附表194
地號)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並經登記在案
。又相對人邀同關係人周文壽為連帶
保證人向聲請人共借款
4500萬元,約定105年5月30日、105年8月24日為擔保債權確
定
期日。
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,尚積欠本金4500萬元及其
約定之利息
暨違約金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查聲請人
上開聲請,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築
改良物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款契約
書(兼作借據及信託契約書)等件影本為證。且本院於105
年6月3日(發文日期)通知相對人及
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
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及債務人
迄未為陳述,
是以
,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經
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
強制執行時
,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
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
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
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