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5號
聲 請 人 王進祥
陳信鋼
共同
代理人 許献進
律師
孫珮瑾律師
廖培穎律師
相 對 人 王進祥
陳信鋼
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力誠
債 務 人 群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世忠
委 託 人 林世忠
林凱若
林陳舜玉
林文玲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
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,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。故抵押
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,抵押物縱已移轉
第三人所有,
債權人
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。又
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
項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
準用之。又對信託財產不得
強
制執行,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
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
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
12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,但
受託人係為
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,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
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
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、債權,依下
列權利取得之
執行名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:一、就
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(例如抵押權):二
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(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
債權);三、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
權利(例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),此有信託法第12
條立法理由
可資參照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原
所有權人林陳舜玉、林耀德(已歿,
由林陳舜玉
繼承)、林世忠、林凱若、林文玲、林義忠、蔡
玉珠於民國(下同)86年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債務人群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群展公司)所負
借款債務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9億6千萬元之第一順
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富邦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成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,
嗣後將本件債權
暨抵押權讓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
司,該公司再讓與華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華棣資產管
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王富代,並由王富代信託登記予
聲請
人),並經登記在案。林陳舜玉、林凱若、林文玲
復於100
年10月13日、100年11月2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
信託予相對人王進祥、陳信鋼,並辦妥信託登記。而相對人
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於100年6月29日因買賣取得其
餘持分。又債務人群展公司陸續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借款15筆,共計14億4500萬元,經展延期限至90年8月2日
清償。
詎債務人屆期
迄未償還本金14億4500萬元及利息、
違
約金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築
改良物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變更契約書、土地登記謄本、
債
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及債權額結算確定證明書、
買賣契
約書、增補協議書、信託契約書、補充協議書、
存證信函、
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。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信託不動
產既係於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,按諸上開說明,聲請人自得
對信託財產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。又本院於105年6
月6日(發文日期)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及
關係人就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關係人林世忠具狀陳稱,聲請人
已以群展公司及林世忠為
被告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訟,因兩者
係基於同一基礎原因事實,聲請本院待該訴訟調解不成立確
定時再為裁定;王富代與聲請人等之信託契約,補充協議書
因違反民法第870條而無效,聲請人2人形式上並未依法取得
本件抵押權,其主張抵押權受託人地位而聲請裁定准予拍賣
抵押物,於法無據;關係人林文玲、林凱若具狀稱,
渠等與
聲請人王進祥等人簽立之協議書已有載明,「除另有約定外
,在本協議有效
期間,不得將擔保債權及其取得之債權出售
、轉讓....,亦不得就擔保債權之抵押物及扣押物為拍賣或
變賣。」該協議書至今尚在有效期間內,聲請人聲請拍賣
系
爭抵押物,並無理由等語。
惟查,拍賣抵押物事件,係屬
非
訟事件,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,設若相對人
所稱屬實,能否
以之對抗聲請人,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,應由其另行以訴訟
謀求解決,
尚非本件
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
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
,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
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
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
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