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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質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邱素蘭 相 對 人 正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彰 上列當事人拍賣質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,得拍賣質物,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質權人 不自行拍賣,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,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 裁定,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正弘投資有限公司於民國(下同 )103年10月27日向其借款新臺幣4522萬元,約定104年10月 27日為清償日,並以相對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弘捷電路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200萬股為擔保,設定質權交付聲請人在案, 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。為此,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之規定 ,聲請拍賣質物,以資受償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 書(代傳票)、集保存摺等文件影本為證。另經本院於105 年7月28日(發文日期)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 就本件質權之債權額表示意見,相對人未向本院陳述意 見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應認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(上櫃公司,股票代碼:6101) │ │法定代理人:邱漢中 │ │設立地址:桃園市○鎮區○○○路○○號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股份:200萬股 │保管所在地: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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