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54號
聲 請 人 邱素蘭
相 對 人 正弘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福彰
上列
當事人間
拍賣質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質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,得拍賣質物,就其
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質權人
不自行拍賣,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,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
裁定,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
可資參照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正弘投資有限公司於民國(下同
)103年10月27日向其借款新臺幣4522萬元,約定104年10月
27日為清償日,並以相對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弘捷電路股份
有限公司股份200萬股為
擔保,設定質權交付
聲請人在案,
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。為此,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之規定
,聲請拍賣質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聲請人
上開主張,
業據提出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
書(代傳票)、集保存摺等文件影本為證。另經本院於105
年7月28日(發文日期)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
翌日起5日內
就本件質權之債權額表示意見,
惟相對人
迄未向本院陳述意
見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應認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
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(上櫃公司,股票代碼:6101) │
│
法定代理人:邱漢中 │
│設立地址:桃園市○鎮區○○○路○○號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股份:200萬股 │保管所在地: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