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25號
聲 請 人 源通報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天祐
代 理 人 陳享斌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
拍賣抵押物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;次按
非訟事件之
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非訟事件法
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聲請
拍賣抵押物,未據提出
債務人為
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之
債權證明文件及催收證明文件、
本
案最新
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
日(發文日期)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,聲請
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送達,有送達回證附卷
足憑,茲已逾期
,
迄未據補正,依
首揭規定,
本件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
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
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