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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源通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祐 代 理 人 陳享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;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 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未據提出債務人為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及催收證明文件、本 案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 日(發文日期)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,聲請 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送達,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,茲已逾期 ,迄未據補正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 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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