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國興
相 對 人 晨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
相 對 人 李建晟
徐仁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所為
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「相對人 晟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相對人 晨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
非訟事件裁定亦
準用
之,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