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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40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4079號 聲 請 人 翔輝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畫廊當代藝術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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