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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4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416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環環保有限公司、林惶凱、秦錦富、潘美 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 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利息起算日之定儲利率指數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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