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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6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6919號 聲 請 人 亞世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純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妙文創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。 二、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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