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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85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8570號 聲 請 人 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相 對 人 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鍊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二紙,付款地在臺北市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,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二紙,聲 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 年度司票字第18570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到 期 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票據號碼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5年6月7日 │30,000,000元│105年6月7日 │105年12月1日│UC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5年5月26日│5,000,000元 │105年5月26日│105年12月1日│UC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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