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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8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瑛達工程有限公司、丁基倫、黃詩婷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陳明系爭四張本票之提示日期。 二、請就105年3月11日陳報更正狀之附表部分,重新載明發票日   、票面金額、請求金額、提示日、利息起算日、利率等,提   出於本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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