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非訟代理人 林峙傑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瑛達工程有限公司、丁基倫、黃詩婷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
系爭四張本票之提示日期。
二、請就105年3月11日陳報更正狀之附表部分,重新載明
發票日
、票面金額、請求金額、提示日、利息起算日、利率等,提
出於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