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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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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95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9596號 抗 告 人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玉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信誼商事顧問有限公司之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,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,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原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非訟事件法第42、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 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,已於民國106年1月23日送達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,抗告人遲至民國106年2月7日始行提 起抗告,已逾上開不變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、第442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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