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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台灣西敏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輝華 相 對 人 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得為強制 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二紙,付款地未載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,其餘金額未獲付 款,為此提出本票二紙,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 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 年度司票字第199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票面金額 │ 請求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票據號碼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200,000元 │200,000元 │104年11月13日 │104年11月30日 │TH402538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233,900元 │200,000元 │104年11月13日 │104年12月31日 │TH402539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