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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25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 聲 請 人 新東北電力高壓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威 相 對 人 趙喜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三紙,付款地未載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後經 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三紙,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5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到 期 日 │票據號碼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4年6月11日 │17,000,000元│104年8月24日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4年10月27日 │10,000,000元│104年12月15日 │TH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4年12月7日 │6,400,000元 │104年12月31日 │TH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