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522號
聲 請 人 金順利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維新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吳章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相對人吳章
非發票人,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
裁定
強制執行,該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
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