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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75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7522號 聲 請 人 金順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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相對人吳章非發票人,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 裁定強制執行,該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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