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535號
聲 請 人 福德健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松雄
非訟代理人 楊智綸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洪水和間聲請對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洪水和簽發之本票(
票號:TH643735)1 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500,000 元,到
期
日未載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
詎於
上開本票到期後,經聲
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,聲請裁
定准許
強制執行。
二、
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
,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,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
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依
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,此項票據應屬無效,聲請人聲
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