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567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隆毓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泓泰企業有限公司(PLENTY WEALTH
ENTERPRISES LIMITED)、庄輝騰、李永煌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
,
非訟事件法第30-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泓泰企業有限公司(PLENTY
WEALTH ENTERPRISES LIMITED)、庄輝騰、李永煌發
本票裁
定,
惟因未提出庄輝騰、李永煌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
所應提出其清晰居留證或其他經
主管機關登記核備之證明文
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
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05年6月1日送達聲請人,聲請人雖於
同年6月7日具狀陳報,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,其聲請不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