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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8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820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、吳忠德、游姿 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 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正相對人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   住居所。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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