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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崧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棟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非訟事件法第30-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棟華發本票裁定因未提 出本票原本及未陳明利息起算日,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8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05 年1 月28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可稽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 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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