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
聲 請 人 和利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東
相 對 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已解散)
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
李睿瑩(原名李威廷)
彭滙辰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
之,
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因相對人已不知去向,致其催告相對人
行使權利之通知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
。
三、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(發文日期)通知聲請人於送達
翌
日起8日內補正提出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(相對人公司及其
法定代理人)之文件(如
存證信函、通知函等)及無法通知
之證明(如退件信封、回執及掛號函件執據)影本,聲請人
已於105年8月12日收受送達,
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尚
難
認為合法,不應准許。
四、聲請人如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,亦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(
如
提存書、
假扣押裁定、撤回假扣押執行
聲請狀、執行法院
撤銷
執行命令函等影本)向本院具狀聲請即可。另相對人玖
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玖代公司)原已選任劉品吟
為
清算人,然其已向相對人玖代公司、
監察人侯德莉為辭任
清算人職務之意思表示,已生終止與玖代公司間
委任契約之
效力(詳如本院105年度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理由欄三
所載
),故依法以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,
附此敘明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
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