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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和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東 相 對 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已解散) 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       李睿瑩(原名李威廷)       彭滙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 之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因相對人已不知去向,致其催告相對人 行使權利之通知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。 三、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(發文日期)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 日起8日內補正提出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(相對人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)之文件(如存證信函、通知函等)及無法通知 之證明(如退件信封、回執及掛號函件執據)影本,聲請人 已於105年8月12日收受送達,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尚難 認為合法,不應准許。 四、聲請人如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,亦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( 如提存書、假扣押裁定、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、執行法院 撤銷執行命令函等影本)向本院具狀聲請即可。另相對人玖 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玖代公司)原已選任劉品吟 為清算人,然其已向相對人玖代公司、監察人侯德莉為辭任 清算人職務之意思表示,已生終止與玖代公司間委任契約之 效力(詳如本院105年度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理由欄三所載 ),故依法以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,附此敘明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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