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52號
聲 請 人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寶淑
代 理 人 方正彬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舒姜瑪琳有限公司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
請返還
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舒姜瑪琳有限公司間假
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
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102號民事
裁定,為
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新臺幣15萬元,並以鈞院103
年度存字第72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
兩造間給付租金
訴訟業經鈞院判決聲請人勝訴,應供擔保原因消滅,
爰聲請
返還本件提存物,並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、判決書及確
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。
二、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7208號及105年度取字第
782號卷宗,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取
回在案,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
上開取字卷內
可稽
。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,聲請人即無再行
聲請返還之必要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必要,不應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【本件聯絡人:康股
書記官(00)00000000分機6049】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