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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2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淑 代 理 人 方正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舒姜瑪琳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 請返還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舒姜瑪琳有限公司間假 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102號民事 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新臺幣15萬元,並以鈞院103 年度存字第72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兩造間給付租金 訴訟業經鈞院判決聲請人勝訴,應供擔保原因消滅,爰聲請 返還本件提存物,並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、判決書及確 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。 二、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7208號及105年度取字第 782號卷宗,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取 回在案,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 。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,聲請人即無再行 聲請返還之必要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必要,不應准許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【本件聯絡人:康股書記官(00)00000000分機6049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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