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22號
聲 請 人 鉅力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佩弦
代 理 人 許献進
律師
廖培穎律師
郭佩佩律師
相 對 人 康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假扣押事件,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六三七號
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
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
壹仟萬元整肆張(E102821-E102824)、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整貳
張(D134761-D134762)、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壹張(C057462)、
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貳張(B050743-B050744),及新臺幣貳萬
元整,合計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貳萬元整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
期間,催告受
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
前段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。而在保全程序,
債權人
依法院之命為假扣押、
假處分或
定暫時狀態處分而供擔保,
執行法院並已實施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執行
,自須待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程序,始得謂與上開條款所定
之「訴訟終結」相當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25號裁定
參
照)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5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
,曾提供現金及定期存單合計新臺幣(下同)4,272萬元整為
擔保金,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3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
案;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已撤回假扣押
強制
執行之聲請(案號: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78號),並經
聲請人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
迄
未行使
等情,
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,
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
書、撤銷假扣押裁定
暨確定證明書、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、
及
存證信函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
依
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、擔保提存、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卷宗
審核,查屬
無訛,且該假扣押強制執行處分亦經撤銷在案,
,按諸上開說明,應認訴訟業已終結。相對人於前開訴訟終
結後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
臺灣士林、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
可稽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
還本件提存物,
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