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樺懋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膺任 聲 請 人 耀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錡 相 對 人 好酵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五二三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樺懋視聽工程 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整,准予發還。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五二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耀騰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整,准予發還。 理 由 一、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 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同法第 1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樺懋視聽工程有限公司為擔保其 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,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10號民 事裁定提供新臺幣(下同)75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 105年度存字第5237號提存事件提存,聲請人耀騰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,依本院105年度 司裁全字第709號民事裁定提供110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 院105年度存字第5238號提存事件提存,共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2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在案, 聲請人均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,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 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,並提出本院105年度存字第5237、5238號提存書、105年度 司裁全字第710、709號民事裁定、105年8月2日北院隆105司 執全獲字第325號函(以上均影本)、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等為證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相關卷宗核屬;次查聲請人撤回執行後,於 105 年 9月1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 行使權利,該函於同年月19日送達相對人,有存證信函及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,其未行使權利,復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,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 擔保金,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