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53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黃政憲
債 務 人 大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襄霖
人
債 務 人 林吟珊
林彥良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一○六六號提存事件,聲
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新
臺幣貳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
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遵
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02
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
假扣押,曾提存有價證券新臺幣20萬元
,並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(下稱台中地院)104年度存字第
10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
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
明書予聲請人,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
爰
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
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(以上均為
影本)、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,並
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台中地院104年度存字第1066號卷宗,
核
無不合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