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債 務 人 大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襄霖 人 債 務 人 林吟珊       林彥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一○六六號提存事件,聲 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新 臺幣貳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02 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有價證券新臺幣20萬元 ,並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(下稱台中地院)104年度存字第 10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 明書予聲請人,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 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(以上均為 影本)、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,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中地院104年度存字第1066號卷宗,核 無不合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