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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欣瑞混凝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秀 代 理 人 林禮模律師 相 對 人 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 拾伍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,經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 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,335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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