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35號
聲 請 人 馮國平
相 對 人 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恩傑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肆
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經本院104年度
勞訴
字第135號判決
諭知訴訟費用由
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
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4440元。
是以,
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
一審裁判費確定為2664元(計算式:4,440x6/10=2,664),
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