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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馮國平 相 對 人 德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肆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經本院104年度勞訴 字第13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 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 下同)4440元。是以,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確定為2664元(計算式:4,440x6/10=2,664),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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