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任 代 理 人 林進富律師       張倪羚律師       曾至楷律師 相 對 人 金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日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 拾陸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經本院104年度訴字 第2677號審理於訴訟中和解成立,依和解筆錄第四項約定訴 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萬7629元, 嗣因和解成立經本院退還裁判費3萬1753元,餘1萬5876元應 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