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號
聲 請 人 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任
代 理 人 林進富
律師
張倪羚律師
曾至楷律師
相 對 人 金燕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日行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
拾陸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經本院104年度訴字
第2677號審理於訴訟中和解成立,依和解筆錄第四項約定訴
訟費用應由
被告即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萬7629元,
嗣因和解成立經本院退還裁判費3萬1753元,餘1萬5876元應
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
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