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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沐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文 相 對 人 許傑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,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,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。次按,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,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傑斌為公示送達,查相對人之戶 籍址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3樓」,揆諸首開 法條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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