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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相 對 人 中藍連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二七號提存事件,聲請 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9 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新臺幣220萬5,000元, 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下稱桃園地院)105年度存字第12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 記表予聲請人,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,爰 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、提存書(以上均為 影本)、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桃園地院105年度存字第127號卷宗,核無不合,是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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