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04號
聲 請 人 宥鑫企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蓮慶
相 對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報酬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參
拾玖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,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
91號判決
諭知訴訟費用由
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,餘由
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
下同)3萬2878元。
是以,
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
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確定為1萬6439元,並依民事訴訟
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