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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宥鑫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蓮慶 相 對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參 拾玖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,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 91號判決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,餘由 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 下同)3萬2878元。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確定為1萬6439元,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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