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47號
聲 請 人 暢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伯舟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
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907號
民事裁定,為
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新臺幣144萬元,並以本
院104年度存字第74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
兩造間
本
案訴訟(本院105年度建字第84號)判決相對人完全敗訴確
定,
足證相對人並無損害發生,
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。
二、本院
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427號及105年度取字第
2085號卷宗,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取
回在案,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
上開取字卷內
可稽
。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,聲請人即無再行
聲請返還之必要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必要,不應准許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