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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暢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 人聲請返還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907號 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存新臺幣144萬元,並以本 院104年度存字第74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兩造本 案訴訟(本院105年度建字第84號)判決相對人完全敗訴確 定,足證相對人並無損害發生,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。 二、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427號及105年度取字第 2085號卷宗,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取 回在案,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 。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,聲請人即無再行 聲請返還之必要。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必要,不應准許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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