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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盼達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慶全 相 對 人 藍格印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壹元,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前經本院102年度 北簡字第10446號判決知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,其中新台幣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,餘新臺幣 參仟陸佰參拾參元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。聲請人不服提起上 訴,經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78號判決諭知第一審、第二審 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,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 之四,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及應負擔之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(下同)3633元提起上訴,並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5460元。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及應負擔之第一審 訴訟費用117元未聲明不服,該部分已確定。是以,相對人 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、二審裁判費之百分之四即481 元【計算式:117+( 3,633+5,460) x4/100=363.7,元以下四 捨五入】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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