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90號
聲 請 人 盼達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慶全
相 對 人 藍格印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伯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壹元,
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前經本院102年度
北簡字第10446號判決
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
,其中新台幣壹佰壹拾柒元由
被告即相對人負擔,餘新臺幣
參仟陸佰參拾參元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。聲請人不服提起
上
訴,經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78號判決諭知第一審、第二審
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,由被
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
之四,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及應負擔之
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(下同)3633元提起上訴,並繳納第
二審
裁判費5460元。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及應負擔之第一審
訴訟費用117元未聲明不服,該部分已確定。
是以,相對人
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、二審裁判費之百分之四即481
元【計算式:117+( 3,633+5,460) x4/100=363.7,元以下四
捨五入】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