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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和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東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。又第 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 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 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,聲請人未繳納,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。是本件聲請核 與首揭規定不合,不應准許。 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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