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號
原 告 上晟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雅妮
訴訟代理人 陳郁菁
號5樓上列原告與
被告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
債權
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,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
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 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
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
達原告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
足稽,
惟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
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
可佐,依
上開說明,原告之
訴顯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
聲請即
失所附麗,併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