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0號
原 告 博昱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白植琨
訴訟代理人
兼
送達代收
人 白佳加
被 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「吳啟章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
「黃金助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