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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茂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聲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。二、上 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 )800 萬元、票號:UI0000000 號之支票正本乙紙返還予上訴人 。三、上訴人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」,是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8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,300 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