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茂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理雄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
之
上訴聲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。二、
上
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
)800 萬元、票號:UI0000000 號之支票
正本乙紙返還予上訴人
。三、上訴人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」,是上訴人之上訴
利益為8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,300 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徐嘉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