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0號
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啟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煒工程有限公司、璟達工程有限公司間
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
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9,041元(
計算式:29,832+39,209=69,041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