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8號
原 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麗玲
上列原告與
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業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742,988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8,15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7,6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
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霈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