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8號
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
法定
代理人 林洲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榤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
年度建字第138 號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6,334 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