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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榤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38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6,334 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3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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