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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42號 原   告 瑞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端 被   告 小公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喬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      劉文瑞律師       謝佳芸律師 被   告 徐國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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