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2號
原 告 瑞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瑞端
被 告 小公主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鈺喬
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
律師
劉文瑞律師
謝佳芸律師
被 告 徐國斌
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