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瑞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瑞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公主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4日判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小公
主食品有限公司部分全部敗訴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
訴費用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50,000 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,57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