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4號
原 告 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俊楨
訴訟代理人 林建修
李建慶
律師
方伯勳律師
被 告 琦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福龍
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
侯傑中律師
複 代理人 魏世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7日下午3 時15分,
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