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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53號 原   告 達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仲偉 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光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因調解不成立而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貳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,扣除原告於 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,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原告於五日內提 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(如有證據含證據影本)直接 通知他造。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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