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3號
原 告 達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仲偉
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弘光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
件因調解不成立而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
貳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,扣除原告於
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,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裁
定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另請原告於五日內提
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(如有證據含證據影本)直接
通知
他造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