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才敏 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
建字第17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087,13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4
7,38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