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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才敏 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建字第17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087,13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 7,38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