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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91號 原   告 昱廣佳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廣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  告 誠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真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 許宗麟 複代理人  陳亮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書 狀為訴之變更追加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8,204,7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,279元,原告起訴僅繳納 30,601元,尚應補繳5萬1,6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,逾期 不繳,即駁回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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