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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92號 原   告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秀 訴訟代理人 黃椿長 被   告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複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苟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○五年八月十 九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於民國103年承攬被告之「億德建設『 京門』泥作工程」(下稱系爭工程),約定工程款為新臺幣( 下同)2,331萬5,890元,原告自103年5月起至104年1月21日 止,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程項目,就附表已施作完成部分被 告應給付374萬2,880元之工程款,詎被告於103年10月28日 、12月1日、12月21日以及104年1月22日,分別付款50萬元 、101萬元、15萬元、35萬元,即未再給付任何工程款,迄 今尚積欠173萬2,880元未為給付。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尾款云云,並聲明:⑴被告應給付原告 173萬2,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辯以:原告所提出之「泥作粉刷完成計價表」係原告 單方手寫內容,未經被告簽名確認,原告無法證明實際完工 範圍及計價數量。況嗣後因原告施工品質不良,兩造遂於 104年1月22日簽訂切結書,成立和解契約,約定被告於簽訂 切結書當日給付35萬元予原告後,即結清系爭工程款項,被 告既已依和解契約履約,原告不得為相反之主張。至原告主 張有脅迫簽署切結書之情事,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,且須 於1年內撤銷意思表示。況切結書係兩造所簽訂,與楊安沅 無涉,原告同意領取35萬元後退出系爭工程,並拋棄其他權 利,即受拘束等語。並聲明: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。 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之事實: 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04年1月22日代理原告簽署切結書,同日 並具領35萬元工程款,有切結書、收款憑據等在卷可憑(見 本院卷第51-52頁)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系爭切結書是否為終局協議? ⑴按稱和解者,謂當事人約定,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或防 止爭執發生之契約;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 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,民法第736條 及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換言之,和解成立以後,其發 生之法律上效力,在消極方面,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,在積極方面,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 (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因此 和解契約一經合法成立,當事人即應受契約之拘束,縱因 而受不利益之結果,亦不得事後翻異,更為與和解相反之 主張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判決意旨參照) 。復按解釋意思表示,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 所用之辭句,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。又解釋契約,固須探 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,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,但契約 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,無須別事探求者,即不得反捨 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(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參 照)。 ⑵經查,被告抗辯兩造於104年1月22日就系爭工程成立和解 契約結算所有工程款,業據被告提出切結書書在卷可憑( 見本院卷第51頁),雖原告否認有全部結清之意云云,惟 審諸切結書係記載:「...依104年1月21日本公司支付工 程期款,計新台幣叁拾伍萬元正,給上見工程有限公司金 門營業處。本公司對上見工程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之所有 工程款項均已結清完畢,雙方均無異議。且上見工程有限 公司金門營業處無條件同意華林營造自行雇工修繕上見工 程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對本工地之內外牆工程缺失。上見 工程有限公司自104年1月21日起至全面退出本工程所有施 工項目,且放棄與本公司所簽訂之本工程合約上權利與義 務及後續承攬權...」,復參以證人即被告現場監工洪彥 愷證稱:104年1月21日被告之董事長至現場視察後發現原 告施作品質有問題,例如牆壁平整度與牆面垂直度未達要 求,因此被告之董事長臨時召開會議,當時出席人員有被 告之董事長、原告訴訟代理人黃樁長、被告之工地主任楊 安沅、現場監工張志宏以及伊,召開會議目的係為終止合 約,因原告當時施工進度及品質未達要求,原告施工進度 落後50%,原告本不同意終止契約,經協商後,原告希望 以50萬元終止契約,然被告之董事長不同意,所以合意35 萬元終止契約;系爭切結書內容係由伊負責繕打,且35萬 元係由伊交付予黃樁長,因已合意35萬元終止契約,故黃 樁長須簽切結書伊始會交付35萬元,兩造確實合意終止合 約等語(見本院卷第114-115頁),是堪認兩造有終止系爭 工程合約之意,被告同意再給付工程款35萬元予原告,用 以結清系爭工程之全部工程款項,原告亦同意於具領工程 款35萬元後,即終止契約並拋棄其餘請求權,足認兩造為 終止系爭工程而為結算之合意,上開切結書之性質為和解 契約,揆諸首揭說明,和解契約之當事人即應受契約之拘 束,縱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,亦不得事後翻異,更為與和 解相反之主張。而被告既已依約給付35萬元工程款以結清 系爭工程全部款項,原告自無得再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 之承攬報酬之餘地。故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主張被告 應再給付工程款云云,自無可採。 (二)上訴人簽署系爭切結書有無受詐欺?上訴人可否依民法第92 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? ⑴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,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 意思表示。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 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始得撤銷之。民法第92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表意人撤銷其因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,應 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為之,民法第93條前段定有明文。該 項期間係法定除斥期間,其時間經過,撤銷權即告消滅, 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,法院亦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 ,以為判斷之依據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裁判 要旨參照。 ⑵經查,原告固主張係受被告之工地主任楊安沅脅迫而簽署 切結書,惟依前揭說明,原告至遲即應於105年1月22日前 為撤銷意思表示,然原告始終未提出有向被告為撤銷意思 表示之證明,已難認有撤銷意思表示。況證人黃彥愷業已 證稱係由伊負責繕打切結書後交予黃樁長簽署等語明確如 前所述,且黃樁長亦自認係由洪彥愷交付切結書供其簽署 之事實(見本院卷第126頁),則顯堪認並無原告所主張受 楊安沅脅迫簽署切結書之情云云。原告主張受脅迫為意思 表示云云即無可採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173萬2,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依附,併予駁回。 六、至被告聲請通知證人楊良盛、陳飛龍證明原告訴訟代理人係 受楊安沅脅迫簽署切結書乙節,惟黃樁長業已自認切結書係 洪彥愷交付予伊簽署(見本院卷第126頁),則顯無調查之必 要,併予敘明。 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及所提之證據,經 本院逐一審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無詳予 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工 程 法 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上訴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│ 工項名稱 │ 數量 │單價( │請求給付之金額│ │ │ │ │元) │(元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地下室粉刷粉光│1,454尺 │ 270 │ 274,806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內牆粉刷2F │ 830尺 │ 210 │ 122,01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內牆粉刷3F │ 955尺 │ 210 │ 140,385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內牆粉刷4、5F │1,051尺 │ 210 │ 154,497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內牆粉刷7F │1,624尺 │ 210 │ 238,728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內牆粉刷吊料 │12,750尺│ 20 │ 255,000 │ │ │1F-7F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內牆吊線貼押條│ 7,563尺│ 40 │ 302,520 │ │ │2F-7F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2F樣品屋全完成│ │ │ 47,404 │ │ │粉刷含壁地磚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陽台粉刷2F-7F │1,500M2 │ 250 │ 375,00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│東面粉刷2F-7F │ 702M2 │ 250 │ 175,50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│西面粉刷2F-7F │ 660M2 │ 250 │ 165,00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│南面粉刷3F、4F│ 348M2 │ 250 │ 87,000 │ │ │、7F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│北面粉刷1F-7F │1,218M2 │ 250 │ 304,50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│外牆吊線1F-7F │6,487M2 │ 90 │ 583,83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│外牆吊砂1F-7F │6,500M2 │ 20 │ 130,00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│內牆嵌縫2F-7F │2,365M2 │ 60 │ 141,90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│內牆嵌縫補點工│ 18工 │2,500 │ 45,00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8│前點工 │ 32工 │2,700 │ 86,400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9│廚、浴粉刷點工│ 6工 │2,700 │ 16,200 │ │ │7F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0│外牆塵縫粉刷點│ 36工 │2,700 │ 97,200 │ │ │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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