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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綵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 第1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肆拾陸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 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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