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98號
上 訴 人 翰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明琦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綵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
第19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肆拾陸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伍
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