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218號 原   告 精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嫣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 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章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一○ 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 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肆佰零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間承攬被告向訴外人新 北市政府承攬之「台北縣新莊副都市○○市○○○○區段徵 收開發工程─公共工程第二標」保固維修工程之一部分工程 ,雙方並已簽訂工程合約(下稱系爭合約)。工作完成後, 經雙方結算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萬9409餘元。依據系爭 合約第5條第2項約定,本工程每月估驗1次,估驗款於甲方 (即被告)估驗作業完成後,甲方應給付估驗款之百分之10 0。原告完工後已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,被告所交付之2張合 計面額共2萬1000元之支票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 票,其餘74萬8409元款項,原告亦已開立發票請款,但被告 迄未付款,爰依系爭合約第5條約定請求給付上開工程款。 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6萬9409元,即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原告願供 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承作新莊副都心工程,依被告帳務記載跳票 金額為2萬1000元,已施作未開發票74萬8409元,總金額76 萬9409元,原告應開立發票予被告等語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 訴駁回。⑵被告願供擔保,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㈠原告主張其於104年8月間承攬被告向訴外人新北市政府承攬 之「台北縣新莊副都市○○市○○○○區段徵收開發工程─ 公共工程第二標」保固維修工程之一部分工程,雙方並簽訂 系爭合約。工作完成後,經雙方結算金額為76萬9409元,其 中2萬1000元被告雖已開立支票支付,但均遭退票,其餘款 項亦均未付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合約、統一發票3張、 票號BM0000000(面額7000元)、BM0000000(面額1萬4000 元)支票暨退票理由單2張、報價單2份等為據(以上參支付 命令卷及本院卷第18-55頁),並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均堪 信為真實。而依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合約第5條第2項約定:本 工程每月估驗1次,估驗款於甲方(即被告)估驗作業完成 後,甲方應給付估驗款之百分之100,有系爭合約在卷可參 (見本院卷第19頁)。茲原告既已完工,並依約開立發票向 被告請款,依上開約定,被告自應給付上開工程款。從而, 原告依據系爭合約第5條第2項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76 萬9409元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民法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 依系爭合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揭工程款,被告迄未給付, 自應負遲延責任,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即105年5月20日(見支付命令卷)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,自屬有據。 五、從而,本件原告依據系爭合約約定,請求被告給付76萬9409 元,及自10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假執行之宣告: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 行及免為假執行,均核無不合,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, 准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。 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 本院斟酌後,認為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無逐一詳予 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