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富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證金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9,135,9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,432 元,扣除原告
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 元,尚欠267,932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