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憲章
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
被 告 富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炎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證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,應繳納訴訟費用;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
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法定必備
之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4
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裁定業於同月7 日
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
可稽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
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1 份存卷
足憑,
揆諸上開說明,
原告
本件起訴顯
非合法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