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龍穴酒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美演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
第224號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345,88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為
新臺幣21,54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