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穴酒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 第224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345,88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21,54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書妤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